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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系统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24号

颁布时间:1999-05-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保证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从7月1日起顺利运行,进一步完善YAIS税收征管软件的信息采集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的范围按照我省《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办法》规定要求,一般纳税人和有条 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面实行电子申报,对应实行而因经济困难或条 件暂不具备的纳税人可通过税务代理实行电子申报。

  二、推广电子申报的安排时间

  (一)6月中、下旬,省局按各地上报的"需采用电子申报户数"发放电子申报系统。

  各地将电子申报系统发售到实施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

  (二)6月下旬,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分局负责组织,电子申报系统开发公司负责实施。

  (三)7月1日起,按新的申报办法实施电子申报。为保证7月1日后申报数据(包括附表和附列资料)的完整,以满足发票交叉稽核和稽查选案工作的需要。对于TMIS系统的应用单位,要通过专用系统(由省局信息中心提供)将电子申报的数据按照YAIS系统的要求接收存储(程序处理),下一步应用YAIS系统后,将存储的数据一次性转入。

  (四)如申报系统设备不能按时到位,各地可暂由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电子申报。

  (五)纳税人由手工版转为电脑版的,原则上只支付读卡器费用。旧设备可由税务机关收回按成本价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三、电子申报的发售电子申报系统(包括电脑版和手工版)统一按每套1200元的价格发售给纳税人。有发票保证金的,从退还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直接扣留。没有发票保证金的,由各县(市、区、分局)在发售电子申报系统时负责收取。地市局仍按原规定于七月底前将成本部分集中上解到省局征管处。

  四、要求

  (一)加强领导,正确认识。推广使用电子申报,是减轻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量,减少申报差错,提高办税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征管软件的监控作用,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基础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正确认识,认真抓好电子申报的推广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二)搞好宣传,实施到位。各地在推广发售电子申报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为全面推行到位而用强制的手段硬推,要通过积极动员、加大宣传力度,耐心教育,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和理解实行电子申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其愿意使用电子申报申报纳税。尽量将电子申报推广实施到位,保证新的申报办法如期正常运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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