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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实施电子申报和IC卡购票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56号

颁布时间:1998-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务稽查和发票稽核工作,省局决定1999年所有一般纳税人一律实行电子申报,所有用票户一律实行IC卡购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电子申报的目的。实行电子申报的目的旨在于满足省局新开发的大型数据库(TAIS)税收征管软件的业务需求,全省国税系统将通过网络实施稽查选案,通过网络进行发票稽核,用以提高工作效平,强化税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该项工作当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务必抓紧抓好。

  二、实行电子申报的范围、资料录入、报税方法。

  (一)范围。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上半年,全省所有一般纳税人必须实行电子申报,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须在三月底前完成;下半年逐步在小规模纳税人中推广。

  (二)资料录入。我省的电子申报资料录入方法一般采用以下两种。一种是录入器录入法,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购买录入器,通过录入器录入有关申报资料,直接生成纳税申报IC卡;一种是计算机录入法,即纳税人通过计算机录入有关申报资料,通过传输器生成纳税申报IC卡。

  (三)报税方法。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一律持纳税申报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销售货物清单,不再报送发票使用明细表和财务报表。

  (四)使用其他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须报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实行IC卡购票。为适应新的征管软件的业务需求,加强发票管理,简化购票手续,全省所有用票户必须使用IC卡购票,此项工作要求在1999年上半年完成。

  使用IC卡购票的纳税人,只需在初次购票时办理购买审批手续,再次购票时可持卡直接购买,同时取消“发票购票证”。

  四、其它事项

  (一)统一电子申报系统。为保证电子申报系统与税收征管软件系统接口的固定性,按照省局晋国税征发[1997]28号通知的要求,各地必须使用省局研制开发的电子申报系统,未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引进其它有关系统。

  (二)电子申报系统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不愿购买电子申报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委托税务代理实施电子申报。

  (三)未按期实施电子申报和IC卡购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律停供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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