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晋国税征发[1997]52号

颁布时间:1997-10-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企业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推行查帐征收的有关文件下发后,我省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此项工作。但从日前掌握的情况看,在推行这项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问题,一是个体私营业户对建帐怕麻烦,怕通过建帐对经营不利;二是一些税务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复杂,素质不一,没有建帐习惯,工作难度大,同时担心解决不好会影响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特别是有些人还存在“建帐是走形式”的错误认识,以上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对建帐建制工作目的、意义的宣传,使广大个体、私营企业认识到建帐是方向、不建帐不利自身发展。其次,要统一我们内部的认识,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将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可搞可不搞,而是必须搞,一定要搞好的工作,不仅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来搞,而且还要靠我们各级税务机关去组织落实,真抓实干。

  第三要解决好税务干部的畏难情绪。要坚定信心,下定决心,排除阻力。搞好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应看到,建帐建制不仅是一种手段的飞跃,更是一种思想认识上的提高,也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这项工作搞好,也就使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有了新的突破,也将使其成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新的收入增长点。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上来,把握契机,迎难而上,全力抓好这项工作。

  二、严格划定建帐范围和标准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实行建帐建制,要根据其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要本着“管好大户,管住中户、管活小户”的原则稳步推进。建帐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即:对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必须建立复式帐;个体工商户则按文件规定标准分别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建帐范围和标准。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私营企业一时建不起来的,可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建帐要讲求实效,做到建帐一批,稳定一经,成功一批,巩固一批。

  三、抓好试点,带动全面根据我省目前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省局将在各地推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基础上,选定一个城区局、一个县局作为省局试点。各地、市也要确立一个试点单位,加强指导和经验总结,掌握有关情况和信息。今年年内,各地试点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成建帐建制工作,以起到示范作用,为下一步逐步扩大建帐面打好基础。未列入试点的单位,今年也要创造条 件,做好建帐的宣传、帐簿的统一等各项准备工作,以便明年落实此项工作。条 件成熟的,也可先行开展此项工作。

  各地试点单位确定后,请上报省局。

  四、统一帐表格式建立复式帐的私营企业,必须按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表;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帐表;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立“三帐两表”,即《经营收入帐》、《商品(材料)购进帐》、《经营费用帐》、《个体工商户利润表》、《月份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式样附后)建帐中所涉及的帐、证、表等省局暂不作统一印制。

  由地市统一印制。

  五、依靠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帐工作结合目前我省正在推行的税务代理工作,对无能力建帐的个体私营者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建帐。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建帐,要求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的帐证表,并明确双方的责任。从长远来看,要着眼于培训个体私营企业的财务人员,使其具有建帐、记帐能力。

  六、采取多种措施,强化查帐征收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建帐户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要加强日常稽查,以促进如实记帐。要健全和落实发票管理制度,以促进财务监督,保证收支核算的准确性,要加强社会比办税,广泛开展协税护税,逐步构成社会办税网络;要开展社会调查,掌握市场行情,为分析测算建帐户记帐准确程度提供依据;要加强对无证经营等业户的管理。逐步公平税负;要执法到位,把各项制度及惩罚规定落到实处,促使其按要求建帐、记帐。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的要求,我省规定,对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八、两个办法中涉及到的其他表证单书按省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