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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好山西省职工消费合作社的通知

晋工发[1997]23号

颁布时间:1997-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中求进、重点突破"的总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工会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的重要讲话、批示,我省各级工会组织遵循"自愿组合、互助合作、连锁经营、民主管理、会员受益、扶贫解困"和"薄利、便民、解困、服务"的原则,把职工组织起来,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依靠职工自身的力量解困。职工消费合作社以集体购物的方式为职工服务,对减少职工生活支出,缓解生活困难,稳定职工思想情绪,平抑物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促进商品流通,起了很好的作用。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是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

  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的资金来源:职工出资入股;工会自有资金;行政支持。经营范围:职工生活必需品,重点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品。

  为了把我省职工消费合作社办好,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更好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中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要求,借鉴天津、河南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同意:

  一、省总工会成立"山西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在省民政厅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各地、市、产业工会经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批准后也应成立各自的"职工消费合作协会",分别在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职工消费合作社经"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或地、市、产业"职工消费合作协会"批准后成立。

  二、"山西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成立配套的"山西省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合作制经济组织),隶属"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领导和管理,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地、市、产业工会的职工消费合作协会也相应配套成立各自的"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合作制经济组织),隶属各地、市、产业工会的"职工消费合作协会"领导和管理,并在同箩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基层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以集体购物的方式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为职工提供生活必需品,不对社会销售,故不办理工商登记,不办理营业执照。职工消费合作社必须在"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统一进货,并严格执行统一价格,其管理办法由"山西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制定。"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必须坚持货进源头,为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提供优质廉价的货物和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山西省职工消费合作协会及地、市、产业职工消费合作协会所隶属的"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均应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基层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不单独纳税,可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其主管上级(配货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汇总缴纳税款手续、汇总缴纳增值税;对于有些基层工会兴办的松散型职工消费合作社(或称连锁店),则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就地缴纳增值税。对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所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所发生的运费,按规定予以抵扣。

  四、"山西省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地、市、产业"职工消费合作配货服务中心"以及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以安排企业、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困难职工为主,并按省委、省政府(1996)61号文件安置企业、事业单位富余职工,贫困职工占从业总人数的60%以上,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贫困职工占从业人员30%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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