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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开展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70号

颁布时间:1995-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证新税制和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中央财政收入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0号和晋国税所发[1995]68号文件规定,结合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拟定从1995年度开始对我省城市信用社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实行审批制度,审核工作由各地市所得税种(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批复由各地、市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情况研究决定下达。

  二、各地、市税务机关,必须在每年的四月底以前对企业的财务决算审核认定工作进行完毕,随即以书面形式批复(带审批表)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三、各地、市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资金、财产、负债、权益以及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企业的资产总额;企业上交管理费情况;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情况;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情况;企业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等。

  四、对于各地、市税务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的各类财务、税收问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一些重大问题疑难问题,要及时与省局取得联系,以便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五、有关县(市)税务局,要依据地市税务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及时、严格督促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落实,执行批复决定;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按批复决定调整帐务,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六、各地、市税务机关在对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批复的同时,要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以便省局及时掌握和了解情况,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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