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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稽发[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举报奖励基金。省及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建立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基金由省局从当年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10%统一计提,然后分别拨付各地市局。对不足部分,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拨付。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省及各地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管理,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建立专门帐户、专项滚动使用。

  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建立台帐,登记支付情况。

  三、举报奖励基金的拨付。举报奖励基金由省局财务部门按照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分配意见分拨各地市局财务部门。各地市局不再向下拨付。

  为保证各地市及时支付举报奖励基金,在国家税务总局当年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未到位前,由省局参照上年办案补助经费向各地市预拨举报奖励基金。

  举报奖励基金原则上按各地市管辖范围、举报案件查处等情况分配。

  四、举报奖励基金的支付。省、地市局直接受理并查处的案件,由省、地市举报中心支付奖励;对上级转办类案件,由最高受理机关支付。即省局受理并转办(包括总局转办的),要求地市局查处并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由省局支付奖励;地市局直接受理并转县局和县局直接受理查处的案件,由地市局支付奖励。

  五、举报奖励基金支付的程序。省、地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人的申请,在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励基金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查处单位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二)批准后,查处单位举报中心向举报人发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通知举报人领奖。

  (三)举报人在《税务违法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一)签名后,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支付通知单》(附件二)通知财务部门支付奖励金。

  (四)需上级支付举报奖励基金的,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由查处单位专人携带由举报人签名的《税务违法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以及《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查补总额(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凭证的复印件到省及地市举报中心代领奖励,然后付给举报人。

  六、举报奖励的标准。查处案件涉及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追缴入库税款100万元以下的按1%以内奖励;追缴入库税款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2%以内奖励;追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按5%以内奖励。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奖励。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举报奖励基金的支付一律由地市局税务机关的分管局长审批。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需提高奖金额度的由局长审批。

  八、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又发现其他线索,查出了其他问题,只对举报人所举报的部分给予奖励。由于某种原因,对查处举报案件确定的补税和罚款不能入库或者没有足额入库的部分,可根据案情,酌情给予奖励。

  附件: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支付通知单(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ll号)(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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