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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晋财清[1997]5号

颁布时间:1997-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清产核资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清字(1997)3号《关于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以及我省补充规定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国税局共同领导组织,重大事项由城镇集体企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银行分(支)行都应设立专职清产核资机构。由一名行长挂帅,抽调有关人员,并与各级清办建立工作联系,认真组织本级所属农村和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各级清产办、国税局应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清产核资分管工作。

  二、凡随同原主管银行或在改制过程中,已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城市信用社原则上不再重搞,但要将当年清产核资数据,衔接在97年3月31日资产清查时间点,重新填报有关报表,按要求报送各有关部门。各地、市未参加清产核资的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均应纳入今年当地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范围,由同级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

  三、参加清产核资的农村和城市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组织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项工作。资产清查结束后要主动将要处理的损失,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资产及权益以及固定资产重估情况,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行,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行会同同级清产办、国税局共同会审,将会审结果按照分工,由分管部门批复给申报单位,各部门批复工作务必于9月底以前完成。

  四、参加清产核资的农村和城市信用社接到有关批复后,应按照财清办(1997)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填报金融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一式三份报同级人民银行后,县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汇总,地市由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合作管理科(处)汇总。将汇总报表一式两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单位数据软盘一式三份,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各地市清产办应于10月底以前将本地市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单位数据软盘一式两份上报省清产办。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1997年2月17日 财清字[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城市、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的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开展清产核资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农村信用社开展清产核资,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任务,对于推进城市、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金融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金融体制改革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全国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

  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金改办")会同经贸部门、国家税务局共同组织,纳入当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三、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内容为:户数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建章建制。

  四、为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工作,各城市、农村信用社均纳入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已确定1997年内参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

  (二)以前年度已组建成城市合作银行并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任务的;

  (三)已随同原主管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信用社。

  五、城市、农村信用社都要参加户数清理工作,并纳入各地户数清理工作范围,有关工作标准和要求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6]12号及补充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后,要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行逐级汇总上报(农村信用社由县联社及各级农金改办逐级汇总上报)。

  城市、农村信用社已组建为合作银行的,也应参加户数清理工作,其户数基本单位确定以合作银行为准。

  六、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参照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一)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项资产清查和帐务清理工作,确保全面彻底。

  (二)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清产办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办[1996]174号),认真组织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认真组织产权界定工作。产权界定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农金改办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确认。

  已随同原主管银行一起开展了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城市、农村信用社,这次清产核资可对原产权界定结果按统一界定政策进行确认和调整,不再重新进行全面的产权界定工作。

  (四)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资金核实结果报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批。

  (五)城市、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须按财政部清产办下发的"1997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金融类]"格式,逐级填报清产核资报表,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报人民银行分(支)行。

  七、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映,积极提出改进意见措施,以扎扎实实地完成全国城市、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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