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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当前税源管理中税收会计核算问题的通报

晋国税计发[1998]28号

颁布时间:1998-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在七月份全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专题调查中,发现一些税收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而且某些问题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会计的反映和控制作用,指导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以征收数倒记应征数。税收会计核算的起点是应征环节,个别征收单位不按纳税申报表、“双定”定税清册等凭证进行应征税金的核算,且“双定”户发生停歇业、复业业务,没有请销假手续凭证,税收会计核算的应征税金以开票征收数为准,征收多少税款,核算多少,不能如实地反映税源,控制欠税。

  2.部门之间脱节,原始凭证传递木及时。查补税款是应征税金的一种类型,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应征税金核算的一种主要凭证。个别单位的征收与稽查部门存在一定的脱节,稽查结束后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及时转交税收会计人员,致使企业实现税金的全貌和税务部门的稽查成果不能得到准确、完整的体现。

  3.核算内容不完整,对申报确认式减免税金不核算。《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中对减免税金的核算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申报确认式减免税金属于“减免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但据对个别征收单位的调查发现,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粮食业务免征的增值税,没有纳入税收会计的核算范围。

  4.欠税核算、上报不实。欠税底数不清,企业、基层征收单位、县级国税局之间欠税数字不符,影响了清理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上述问题,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从主观上讲,个别单位领导受单纯收入任务观念的影响,把欠税作为收入任务的调节器,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从客观上讲,部门之间脱节,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如申报确认式减免税金不能准确核算,其主要原因之一为现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只有反映免税销售额的栏目,没有反映减免税额的栏目,且发生征前减免税金业务后,税收会计应如何根据免税销售额进行减免税金的核算,没有明确规定。

  二、明确的事项为满足核算工作的需要,对税收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减免税金可按下列方法计算:1.县级国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行业测算减免税金负担率;2.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中载明的免税销售额,乘以预先确定的减免税金负担率,其计算结果即为减免税金。

  三、省局要求

  1.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保证凭证数据准确,传递及时。税收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会计凭证。本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好些与凭证的传递、审核有关。为此,各级国税机关首先要建立健全凭证传递、审核制度,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监督;其次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明确责任,无论哪一种会计凭证,应保证有一联能准确、及时地传递给税收会计。

  2.加强欠缴税金、减免税金的核算与对帐,保证数据准确无误。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源是税收会计改革的重心。税源控制主要表现在欠税核算与减免税核算两个方面。

  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作为最基层的税款征收、核算单位,一定要从“龙头”起控制掌握好税源。在努力做好本级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定期、不定期地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上级国税机关掌握的欠税进行核对,发现未入帐的欠税一律及时补记入帐。对于减免税金,首先应由县级国税局按照当前减免税政策,对所辖范围内享受征前减免照顾的企业进行归类明确;其次,要从计会、税政、征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测定组,确定行业减免税负;再次,对于今年以来尚未核算的减免税金,要迅速补记入帐。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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