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5]32号
颁布时间:1995-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鉴于我省各级税务部门聘用的税务助征人员多年来担负着履行税务检查的职责,所以这次将助征人员也列入了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为与正式税务干部相区别,在“职务”栏中一律填写“助征员”。
二、更换、补证。持证人员遇职务变动或内部调动,可更换税务检查证。对于调离税务机关或调出发放范围的持证人员必须缴回税务检查证。更换、收缴的税务检查证一律由地市局交省国税局统一核销。
持证人员因不慎将税务检查证丢失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单位签注意见后,由省局批准方可补发新证。
三、新的税务检查证自7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税务检查证同时废止。各地在发放新的税务检查证的同时,务必将原税务检查证收回,并由地市国税局负责核销。
7月1日新证使用后,各地可利用本地报纸刊登声明,广为宣传。
四、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 的通知”(国税发[1995]93号)要求,新的税务检查证不再加盖钢印,将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 .印章 式样如下:
(一)印章 规格:直径为2.2CM
(二)印章 中心:为五角星。大小0.8CM(角与角的直线为0.8CM)
(三)印章 字体:采用4号仿宋体。
(四)印章 名称:山两省国家税务局(五)印章 颜色为大红色。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