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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行IC卡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19号

颁布时间:1998-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从7月15日起在全省统一推行使用IC卡发票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使用IC卡的基本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对IC卡的发售比照购票证的规定办理。发售IC卡时通过读写器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读人IC卡。

  2、各级税务机关对所领用的IC卡要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人保管,专人操作,认真登记IC卡的领、用、存情况。

  3、税务机关凭IC卡发售发票,收款后,必须用微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山西省××市(县)销售发票专用收据"(附件一,购买人签字后生效)。使用后的存根联要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遗失。该收据由各地、市使用无碳压感纸自行印制,若个别地、市无条 件印制的,可与省局联系。

  4、税务机关代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视同纳税人,使用统一的IC卡进行管理。

  二、纳税人使用IC卡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购买IC卡时,必须携带购买IC卡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

  2、IC卡必须是一户一卡,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其他人不得代管或代领发票。

  3、IC卡自行加密,并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将密码泄露。

  4、IC卡丢失后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予以注销,同时要在《税收与企业》刊登声明作废后,方可领购新IC卡。

  5、纳税人使用的IC卡因泄密或丢失不报,造成虚购冒领发票的,责任由纳税人自负。并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6、纳税人需要变更持卡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由票管部门办理IC卡的更换手续。

  7、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机关时,应在清理发票时,将IC卡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

  8、纳税人购买发票时,应事前将所需购买发票的费用预储在IC卡内,同时提交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进行验旧,经审无误后方可供应新票,并将验旧供新、结存的发票数量、号码用微机打印在发票领购簿内(发票领购簿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该簿本次由省局随同IC卡统一发放,不再另行收费),税企双方承办人签字后生效。

  三、其它事宜

  1、纳税人使用IC卡购买发票,原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证、普通发票购票证及发票购印证统一作废。鉴于发票发售工作的连续性,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证、普通发票购票证可暂使用到98年底。

  2、IC卡的收费标准。各地、市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暂定智能卡销售价格的通知"[晋价工字[1998]第97号)(附件二)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基层单位变相提高IC卡的售价。

  3、各地销售IC卡所收取的款项全额逐级上划省局征管处,省局将按比例逐级返还。

  4、IC卡的培训、使用、维护,软件的调试。硬件的安装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均由太原同胜金卡多媒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当地税务部门协调组织安排。

  5、各地、市见文后于6月30日前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分别统计上报省局,7月10日前派人到省局领取IC卡。

  附件:1、山西省××市(县)销售发票专用收据(略)

  2、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暂定智能卡销售价格的通知”

  附件2: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暂定智能卡销售价格的通知

  1998年4月3日晋价工字[1998]第97号

  太原同胜金卡多媒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票管理智能卡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本着成本加费用,微利经营的原则,暂定智能卡销售价格每张卡为115元。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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