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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政发[1998]14号

颁布时间:1998-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四号《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紧紧围绕省局组织收入的中心工作,进一步促进九八年我省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按照省局九八年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三季度在全省进行“一揽子”税收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五)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收的问题,有无虚收探收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八)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代开代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照规定实行管理。有无高开低征、低开不征的现象。

  (九)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十)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是否健全,管户情况怎样。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欠税底子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隐瞒不报欠税问题。是否对历年陈欠制定清欠计划,是否按计划清理历年陈欠。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延解积压税款。

  (十二)私营、个体企业建帐建制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对不达建帐标准的个体户的定额是否重新调整,是否存在定额偏低的情况;加油站铅封实行情况如何。

  (十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十四)其它违反国家税法和省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下列专项检查,随“一揽子”执法检查一并进行:(十五)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按照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协商的检查办法执行。

  (十六)关于对涉外税收的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按省局关于对涉外税检查的具体方案实施。此项检查工作在“一揽子”检查要求的时间内未完成的,可以顺延。

  二、检查方法省直分局、各地、市、县国税局层层进行自查、并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写出自查报告,逐级上报。地市自查报告于8月5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市国税局重点抽查所属县、市局不低于30%。省局将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市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时间安排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从7月中旬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中旬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为8月1日至8月2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21日至9月10日。

  四、问题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部门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对设置税款过渡户延解占压税款的,必须立即清户、撤户。滞纳金加收不到位的,要按照省局“关于严格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执行,特别对今年新欠税款擅自不加收或少收纳税人滞纳金的,要根据规定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1.这次全省税收执法检查的特点是“一揽子”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作配合,把这次检查工作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执法检查与税收任务的关系,努力达到通过检查促进税收收入完成的效果。

  2.本次检查工作侧重查纠问题、剖析原因,注重实效、注重整改、注重落实,检查不能走过场,反映问题要有第一手资料,有具体数字和事例。

  3.重点检查阶段,由省局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市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对检查出的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突出问题,省局将逐一研究解决,并通报全省。

  4.各级国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并随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5.各地市国税局应于1998年8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自查报告,于1998年9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一: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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