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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25号

颁布时间:1998-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从7月份起,对所有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全部采取查帐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核定的方式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二、要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入“规范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通过清理整顿,澄清税源,合理定额,规范征管,堵塞漏洞,增加税收。

  三、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工作,省局将根据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与有关部门联系,暂以“铅封”的形式进行控管。

  在贯彻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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