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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点税源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稽发[1998]19号

颁布时间:1998-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局“关于全力以赴切实抓好下半年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

  要求,充分发挥稽查促收入、保收入的作用,省局决定在四季度组织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重点税源专项稽查。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稽查范围及对象这次对重点税源专项稽查的对象和范围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对年纳税额在亿元以上的纳税大户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组织稽查;二是对省局确定监控的亿元以下和地市确定的重点税源户由地市稽查分局直接查处;三是对各类专业市场(如服装、建材、家电等)、专卖店、粮食销售企业、加油站、外地驻晋企业、办事处、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户进行交叉检查。交叉检查由地市国税局统一组织,县与县之间进行。

  省、地市稽查局重点检查企业名单附后。地市组织交叉检查名单由各地市确定。

  二、稽查所属时间及内容稽查所属时限,主要是一九九七年度和一九九八年上半年,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稽查内容为国税局管辖所有税种的纳税情况,重点检查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稽查时间、步骤此次稽查从9月20日开始,11月底结束。9月20日至9月底,主要以舆论宣传、统一政策、集中培训、安排组织为主;10月、11月两个月以检查、处理为主。

  四、几点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市要根据省局的要求做出具体安排部署,要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检查。凡指定的重点企业、被查行业,要不留死角,不漏查一户,不能只抓大不管小。内部要通过动员、培训等形式,充分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特别是各级稽查人员更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后几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稽查人员一律工作在基层,工作在检查第一线;外部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等,造成声势,震慑逾逃抗骗税分子。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注意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共识,共同完成查补收入工作。

  (二)严格程序。各级检查组检查纳税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手续。检查组一律使用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国税局的文书,稽查报告由检查组与被查单位所在地国税局共同签字,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负责执行。执行的同时要下达《调帐建议通知书》责令企业调帐处理,以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对涉税犯罪的,在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同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得拖案、压案,不得以罚代刑,更不得袒护、包庇涉税犯罪分子。

  (三)在执行中,对查出有问题的企业要做到检查一户,加收滞纳金一户,对违章 行为罚款一户。查补总额(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率到年底必须达到85%以上,这个比例将作为“一票否决制”的重要内容,考核今年各地领导班子。

  省局将按月通报各地的执行情况。

  (四)在执行处理过程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初步确定为偷税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91号、国税发[1998]66号文定性并确定偷税数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91号文的规定,“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加收滞纳金;对偷税处以罚款时,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罚或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五倍以下罚款:

  (五)为便于对查补税款组织入库,各级稽查局实行带票征收的办法,即:稽查局在检查纳税户时,向其管辖的征收单位领取有关票据,按规定程序执行并直接入库。

  稽查部门不进行会统核算,但必须向领取票据的征收单位传递《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有关票据,以便征收单位全额核算查补税款情况。

  (六)为在后几个月使入库率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省局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地,对在省局组织的案件复查、税源调查、执法检查中查出的税款,未作任何安排,未积极组织入库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七)各地市要把此次稽查工作安排的具体意见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为掌握各地动态情况,从10月份起,请各地在每月10日前将《专项稽查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上报省局稽查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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