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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6号

颁布时间:1994-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操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国税、地税两局协调会议研究,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应由国税局负责管理。但考虑到地税局征收管理的需要,实行共同办理的办法:在集中换证期间,由两局联合办公,共同办理税务登记,两局各发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填报,由国税局发证,两局共同在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盖章 .分别按所管税种征税。

  在日常登记中,纳税人先到国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报税务登记表,由国税局发给税务登记证、但不加盖公章 .后由纳税人持证到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报税务登记表,地税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在国税局所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上盖公章 后交纳税人。纳税人再持证到国税局加盖公章 .两局印章 齐全方为有效。

  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由国税局征收管理,并办理税务登记,但应按规定,将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送同级地税局备查。

  (二)营业税纳税人,按行业划分,属于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由地税局征收管理,办理税务登记,但应按规定将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送同级国税局备查。

  属于交通运输业的,由地税局管理,办理登记。其中有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业的业户由两局共同登记管理。

  属于金融保险业的,由地税局管理,办理登记。其中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由两局共同登记管理,分别按所管税种征税。

  属于服务业的由地税局管理,办理登记。其中饮食业的私营以上企业,兼营增值税业务的,由两肩共同登记管理,分别征税。

  属于建筑业的,由地税局管理,办理登记,其中的中央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建材业户及销售装璜材料业户,由两局共同登记管理,分别征税。

  以上共管户,由两局共同登记管理,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有两局印章 方为有效。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也应按以上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发现实际经营范围和登记经营范围不符的业户,国、地两局应共同研究,按规定重新确定其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分别征税。

  (五)纳税人税务代码的分配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按晋税征发[1994]4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编制。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代码分配,前10位数按晋税征发[1994]4号文要求编制,第11位数字“0—7”分配给国税局,“8—9”分配给地税局,第12位至第15位数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管户自行分配编制。增值税纳税人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所编第11位数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围的,可以沿用。

  二、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仍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税务局晋税计发[1993]55号文件执行。

  三、国税、地税两局,凡涉及到征收管理等重大问题,应先协商交换意见,共同发文执行。意见仍不一致的,各自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解决,不得单方面发文解决。

  四、以前我省所做规定,凡与本文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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