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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25号

颁布时间:1994-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8号“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文中第二条 最后一句“考虑到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采取过渡措施予以处理”的含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这个批准权限是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同的。凡继续实行承包的企业,不论实行何仲承包形式,都要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如需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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