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法[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对我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