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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晋国税稽发[1999]1号

颁布时间:1999-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国税函[1999]57号),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决定从1999年起在《中国税务报》上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告曝光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为了配合总局这一做法,加大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力度,省局决定,在我省《税收与企业》杂志上设立曝光台。现就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选择适当的案件,编写公告材料,定期报送省局(稽查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在《中国税务报》和《税收与企业》杂志上进行公告曝光。

  二、各地市报送公告材料的案件,限于1998年以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代表性较强的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为了保证公告的时效,各地应在所查处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及时编写和报送公告材料。

  三、各地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规定编写公告材料,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如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适当说明。每案公告材料的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并附该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对于报送的公告材料,各地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五、为了推动公告曝光工作的开展,同时满足在《中国税务报》和《税收与企业》杂志上定期公告曝光案件的需要,各地每月10日以前至少要向省局报送一个案件的公告材料。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为超过100万元以上。如在报告期内无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可报较接近100万元的案件。

  六、省局将分季度通报各地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地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七、公告材料从4月开始报送。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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