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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税收问题

新地税所字[2001]49号

颁布时间:2001-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1、凡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凭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或《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可以享受下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2、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托养、康复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以及兴办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本《通知》自2001年4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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