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5]505号
颁布时间:1995-0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2]23号文件规定,市局统一制作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臂章。为了做好稽查臂章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稽查臂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稽查臂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按照《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发放范围。
2、各单位按照现有从事税务稽查的人数,填写《稽查臂章发放登记表》,于1995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税务检查处。市局税务检查处将登记表统计的人数切号发放,由各单位进行编号后,下放给稽查人员,并将发放情况,造册登记,报市局备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2]123文件规定,市局统一制作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臂章。现就稽查臂章的发放、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本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履行税务稽查任务的稽查人员,需配发稽查臂章。具体发放范围:市局税务检查处、市局直属稽查分局和各区、县局税务检查科、稽查所的干部。
2、稽查臂章应严格限于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
3、税务稽查人员每人发放稽查臂章一枚。稽查臂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他人。
4、稽查臂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臂章,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市局,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5、稽查臂章持有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换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时,应将臂章交还市局。
6、各单位应将臂章发放情况按臂章编号,造册登记,报市局备案。
7、此规定从1995年11月1日起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