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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发票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66号

颁布时间:2001-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为了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规范代开发票的行为,根据《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代开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和受托代征税款单位(以下简称代开人)为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代开发票,应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地方各项税费的,代开人必须在代开发票的同时依法征收地方各项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应征的地方各项税费。

  二、为了方便用票人,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均应开展代开发票业务,原则上每个主管机关应指定一人具体负责代开发票业务,实行专人开票、集中征收管理。

  三、受托代征税款单位应指定专人承办代开发票工作,代开发票工作必须在地税机关授权的范围和区域内开展,不得擅自扩大代开发票的范围,不准随意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表开发票。

  四、用票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向代开人提供有关付款方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在代开人核实其经营收入属实后方可开具发票。如付款方属于个人的,必须由用票人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后方可开具,并由代开人将证明资料附在代开发票存根联后。

  五、代开发票必须按收入类别使用相应的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必须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代开发票要一张发票对应一张税票,发票与税票号码必须相互注明,以备核查。

  六、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仅限于营业税范围内的收入,代开人不得超范围代开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发票,不得跨征管区域代开发票,不准代开与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收入不符的发票。

  七、代开发票必须按规定全联一次性据实填写,签有开票人姓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八、对辖区内正常控管纳税户需要代开发票的,代开人必须验明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代开。对已购印发票的纳税户继续在外代开发票的,除征收营业税外,同时按临时经营附征宰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购印发票的定期定额纳税户需要代开发票的,对代开发票收入额未超过征税定额或超出经营范围的收入不征税,超过的应按规定征收相关税费,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备案工作,为以后调整征税定额提供依据。

  九、对查验属于正常控管纳税户跨区域代开发票的,代开人除征收营业税外,同时按临时经营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代开人代开发票征收的税款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积压、私存税款。

  十一、代开发票要严格执行临时经营起征点和减免税政策,对经查验确属免税收入又需代开的发票,必须依法开具,并在代开的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

  十二、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代开发票的税款征收、票款结报、税款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稽查部门应在税收稽查中加强对用票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代开发票税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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