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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函[2001]110号

颁布时间:2001-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认真统计本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办法》,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地税政发[2000]314号)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二、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地方税务局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还应报送本辖区年度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统计分析报告,认真分析、研究和总结本年度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实施办法》中第六条所要求的内容。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对辖区内发生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复议决定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对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及其它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当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起诉状、答辩状、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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