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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银湖酒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财政(税)发[2001]656号

颁布时间:2001-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银川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宁夏银湖酒业有限公司是宁夏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新建的“东西合作”生产性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9年3月5日)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财(税)发[2000]599号]通知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宁夏银湖酒业有限公司是我区企业与区外企业合资、合作新建的“东西合作”

  生产性企业,可以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从该公司投产年度1999年起,在四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免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三、对于需财政扶持的有关政策,请银川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地方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00]599号]精神办理。

  四、对于税收减免和财政扶持资金,企业应作为国家新增资本金,降低企业负债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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