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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34号

颁布时间:2001-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即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将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区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自治区或全区各市、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区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地税务机关查办的案件,区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地区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区局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区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市、县地税局发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根据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并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请各市县地税局高度重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工作,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各级地税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区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工作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四、区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区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区局汇报。

  五、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备案。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略)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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