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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344号

颁布时间:2001-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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