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4]61号
颁布时间:2004-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4年3月15日起启用贰拾元版、伍拾元版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额定额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已在《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青地税发[2003]275号)文件中,对大额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联次、规格、特征、价格等予以明确阐述,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发票管理,防止转借、转售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单位应严格大额定额发票的发售程序,用票人领购大额定额发票时,必须携带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在发票发售窗口,将领购的大额定额发票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加强发票监控管理。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