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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现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涉及流转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 市(县、区)局为税政—科(税政股)、发票所、稽查局、信息中心,需要各部门通力协调、配合。省局由流转税管理处牵头,征管处、稽查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照此分工负责。

  二、鉴于当前地税系统网络现状,经与省国税局商议,货运发票清单信息的传递方式为软盘, 传递层级为县级, 即由县地方税务局汇总后将信息传递给县国税局, 由国税系统上传,经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清分比对后分别反馈给省地税局,再由省局逐级下传,对清分比对不符的,交由稽查部门核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应作为信息传递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基层分局(所)的信息汇总和与同级国税局的传递工作,信息中心在技术上予以配合。省局将定期对信息的采集汇总和传递工作进行通报。

  三、为了及时准确贯彻落实货物运输新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和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举措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与交通(稽查征费、运管)、公安(交警)等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取得工作支持。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印发并在办税服务场所和货场及其他货物运输集散地张贴总局的公告,尽快将货物运输业新的税收政策和货运发票新要求宣传到每个纳税人,同时要掌握纳税人对办法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消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的下载和使用情况,要主动帮助其解诀困难。

  四、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席;对辖区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运输经营管理体制、财务核算方式、运输工具(车、船)的拥有现状进行逐户调查,登记造册,并逐级汇总上报。对辖区内货物运输业税收进行全面清理,要将辖区内的所有货运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地方税收管理,并按办法规定的纳税人界定标准,严格划分营业税纳税人。

  在认定工作时,凡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特别是代开票纳税人都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这项工作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03年11月25日前完成,将清理结果书面上报省局,并附情况统计表(附三、四)。

  五、做好货物运输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分类认定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定办法,在调查和清理的基础上,对现有运输单位和个人进行分类认定。11月底以前,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审批完成。1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并开始对“代开票纳税人”进行认定。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要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认定的尸数在2004年2月以前每月13日和28日向省局书面报告一次,2004年2月以后于当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次自开票纳税人的总数和增加数。

  自开票纳税人其最终认定权限为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即由企业申请、主管机关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局备案,“代开票纳税人”由县级地税局负责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将承包人、承租人、人和个体运输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六、加快对发票管理和使用的清理,对过去已将货运发票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或已发放给运输企业的,立即收回。在认定工作未完成以前,要及时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还未认定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同时征收税款,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凡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当尽快向其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并辅导其填开,不要等本地区所有自开票纳税人都认定完成后再向自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发票,认定—户提供一户。

  七、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得随意放宽代开票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范围。接受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代征和解缴税款并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我省暂时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所有代开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开票,待条件成熟后,省局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工作。

  八、根据全省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其与代开具发票时征收的税款之间的差额, 实行按季结算,年终进行清算。

  九、有关表、证的管理

  (一)对分类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领购发票,并由企业自行刻制“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印模报主管地税局备案。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公路货运纳税人清理统计表》、《内河货运纳税人清理统计表》式样由省局制定(附件—、二、三、四),各地自行组织印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印制并下发。

  十、12月20日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将本辖区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通报结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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