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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经、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02]76号

颁布时间:2002-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经、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省凡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按照财综字[1997]1号文件规定应缴未缴的(不含按规定已经省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减免的“两金”),按照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将欠缴的“两金”余额全部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一)原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原国有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财综字[2002]16号文件的附表三)、原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原集体企业填写《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财综字[2002]16号文件的附表二)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省属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报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应当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作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家股本(国家资本金)。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各市财政局、国税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企业的报表,并负责填报《地方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财综字[2002]16号文件的附表六,此表应制成EXCEL格式报表),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所属企业填报的报表一式七份报省财政厅、汇总表一式四份以及磁盘两张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

  三、各省属企业填报的报表一式七份于2002年1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由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审批。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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