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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晋地税计字[1997]15号

颁布时间:1997-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1996]晋财会字第1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工作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工作的核算、监督职能,促进我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进程,经山西省财政厅同意,省局决定:从1997年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内,开展税收会计达标升级活动,并根据《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的规定,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办法(试行)》、《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把税收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列入议事日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税收会计工作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切实提高本单位的税收会计工作水平。

  各级地税部门申报税收会计达标升级时。原则上应逐级申报,即未达标的,不得申报三级,未达三级的不得申报二级。1998年申报时,可对个别在当地有影响、公认会计基础工作比较好的单位直接申报三级。

  附件:一、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办法(试行)

  二、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略)

  三、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申报表(略)

  附件一: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收会计工作的管理,夯实税收会计工作基础,提高税收会计工作质量,推进税收会计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税收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改革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税收会计核算的单位(包括入库单位、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税收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第三条 税收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达标”、“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 税收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基本要求:达标: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财会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省局的配套办法,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在抓好税收会计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税收会计工作规范化。

  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相加强税收会计核算等方团的配套性制度。(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业务量较大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实现税收会计电算化)在反映税源情况、强化税收征管、清理欠税等方面能够及时、完整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并有多项管理指标达到本地、市先进水平。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税金的实现、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税金的管理,全面提高本单位的税收征管水平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有多项管理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一级:税收会计工作达到了科学化、现代化,在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方面成绩显著,并有多项管理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抓好税收会计和与税收会计密切相关的基础工作,(特别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和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税收侍工作的各项规章 制度,并要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第六条 各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

  (一)达标:由各地市地税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达标单位的考核工作,经省地方税务同确认合格后,由省地税局评审委员会写出总结,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备案。由省地方税务局发予牌匾、证书。

  (二)三级: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申报三级单位的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将《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表、《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各四份,上报省评审委员会,省评审委员会确认合格后由省地方税务局发予牌匾、证书。

  (三)二级:申报二级的单位应填写《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自检栏)、《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各四份,由地市地税局评审委员会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地税局评审委员会、再由省地税局评审委员会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省评审委员会接到申报资料,将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确认,确认合格后由省评审委员会发予牌匾、证书。

  第七条 考核确认的组织省地方税务局成立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系统所属单位达标的确认、三级的考核、二级的审核上报工作。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成立本级的税收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单位达标的考核和升二级的初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税收会计工作一级、二级、三级的申报考核确认及达标的确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六月份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申报,逾期申报的列为下年度考核确认对象。

  第九条 考核方法税收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采用记分办法进行考核,把会计工作目标内容数量化,在《考核标准》中予以确定,各单位税收会计工作情况按申报级次,与《考核标准》对照得出积分,积分达到相应级次总分的90%以上,即可确认该单位相应的级次。

  第十条 申报工作

  (一)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成立本单位的达标升级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机构中至少有一名本单位最高层领导干部参加。

  2、组织税收会计人员和有关征管人员学习达标、升级文件。

  3、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和本办法等文件为依据,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在整改中不得对过去制作的会计凭证和登记的帐簿进行重制、更换。

  4、严格按照标准自行打分。

  5、填报《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

  6、准备好上年1月1日以来有关资料,以备检查;

  (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及《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自查栏)各一式四份。经地、市地方税务局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单位从当年算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达标或升级考核:

  1、有严重的压延、挪用、贪污税款情况的;

  2、发生严重税款损失事件的。

  第十一条 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申请达标时,其所属核算单位必须有50%以上达标。申报三级时,其所属核算单位必须全部达标,有63%以上达到三级的标准、其余级次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是地方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今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评定“先进集体”或“文明单位”时应将税收会计等级做为一项主要指标。

  会计达标升级活动中有关奖惩事宜,按照《山西省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税收会计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单位,由考核确认单位两年复查一次,根据复查情况重新确定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税收会计工作严重退步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受到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其等级资格,由确认部门收回等级证书及牌匾。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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