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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一)

晋地税计发[1998]42号

颁布时间:1998-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币、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税收会计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会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税收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结合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方便税收会计核算,设置乡(镇)金库的地方,在确保乡(镇)财政部门及时掌握乡(镇)级固定收入及县乡共享收入的基础上,可以按上解单位组织核算。具体按什么单位组织核算,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在手工操作的情况下,继续实行入库单位、上解单位(或混合业务单位)、征收组(或征收人员)三级核算和双重业务单位、征收科(或征收入员)二级核算。

  即由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核算税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为一级核算;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只对本单位从应征到上解及部分收入的入库和提退过程进行核算,为二级核算;征收组(或征收科、征收人员)设置“税款分户台帐”,分户分税种登记税金的应征、上解、欠缴、减免等情况,为三级核算。

  第四条 部分税源小、人员少的税务所,可以采用“以税务所为报帐单位,由税务所设置‘税款分户台帐’,定期向县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由入库单位进行核算”的简易办法。实施简易办法的操作程序和范围由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各核算单位在总帐科目下应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和三级明细科目分别为:略第六条 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的所有税收会计事项必须全部应用微机进行处理。

  第七条 纳税申报表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申报。申报表一律为一式三联。一联由纳税人留存;一联由征收组(或征收科、征收人员)登记“税款分户台帐”后,作为纳税档案资料;一联作为编报“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表”的依据,随该表报税收会计。

  第八条 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表是汇总应征凭证的一种专用凭证。本凭证格式见表五,凭证中的括号内容根据应征税金的几种具体情况填写。

  1、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登记的应征税金,分别下列三种情况编制:申报的税金中全部为本期所应缴数时,在括号中填“申报”字样;申报的税金均为政策性减免时,在括号中填“减免”字样;申报的税金中既有应缴数,又有减免数时,应分别填制本表。

  2、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检查资料登记的应征税金,在括号中填“检查”字样。

  3、按规定应申报的应征税金,根据征收凭证登记应征数时,在括号中填“无申报”字样。

  以上三种情况下填制“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表”时必须逐户进行登记。

  4、根据定额表卡登记应征税金时,在括号中填“定额”字样。

  5、税务部门征收的临时税金,应根据征收凭证登记应征税金,在括号中填“临时”字样。

  第九条 为了确保税收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各基层核算单位应及时编制上报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与入库单位同城的基层核算单位编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其它基层核算单位编报期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税款分户台帐既是税收会计的分户明细帐簿,又是税收征管部门的分户征收底册。本台帐格式见表六,台帐原则上应按所有的纳税人分户登记。为了方便操作,在手工记帐的情况下,其设置范围为:

  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纳税人必须以每个纳税人设置帐页进行登记;

  2、个体工商业户可以现有的定额表卡作为台帐的辅助资料,分片、组在台帐中设置帐页进行登记;

  3、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以及临时征收的税金,可以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征收组等在台帐中设置帐再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税款分户台帐的登记方法: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可以证明纳税人应征税金情况的凭证登记“实现税款”栏;根据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存根联和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等可以证明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凭证登记“征收税款”栏。为了保证税收征管部门考核征期入库率和查补税金情况,登记本帐簿时,应在“摘要”栏内注明“申报日期”、“征收日期”和“税款所属时期”等有关情况。同时在税种栏后设置“查补税金”栏,根据检查凭证在“实现税款”栏登记应补金额,在“征收税款”栏登记已补金额。本帐簿应月终结帐。

  入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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