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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鲁国税发[2001]125号

颁布时间:2001-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国税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直接举报国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参与虚开、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

  (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入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贷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巧立名自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

  (二十)在纳税人处兼职并取酬;

  (二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二)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举报单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及网上举报(同址确定后另行通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样式;各市局自行印制,发放至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层办税服务厅,供举报人自由领取。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为受理举报的专门部门。各级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查结完毕。

  第六条  举报案件线索经查实后,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被举报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理的,每案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被举报人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每案奖励举报人100至2000元。

  第七条 凡举报已列入查办或正在查办及己查结的案件,不予奖励。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省局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其中部分奖励经费由各市国税局先予垫支,最终落实到所在单位的被举报人。奖励基金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支付。

  第九条 为了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举报人要认真填写举报单,举报单分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联,由举报人留存,作为结案后领取举报奖金的凭证;下联为举报联,举报人应尽量填写本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被举报人的主要违纪事实。举报人在填写举报单时,上下联笔迹及有关内容必须一致。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联或在举报信、举报电话、举报传真和网络举报中自设举报密码;举报密码为9位数字,其中前4位数码代表举报人的姓名,后5位数码为提取奖金的密码。

  第十条 各级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结后10天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匿名密码举报属实的,我们将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于每年的3月1日和9月二日分别公布一次获奖者自设数码的前4位,举报人见到公布的获奖数码与自己的代码相符后,到当地或受理举报地的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监察室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发放时做到手续完备,并负责向举报人简要通报所举报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各级国税局所发放的奖金由各市国税局的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到省局进行一次结算;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严禁造谣中伤或诬告陷害。

  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入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准向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及其他个人情况,若违反保密规定,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除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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