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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和发放校办企业证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教备[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县(市)区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加强校办企业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全市校办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鲁教办字[2003]1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传达、学习鲁教办字[2003]13号文件,领会精神,明确意义,掌握标准,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为切实加强领导,市四部门成立“济南市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其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四部门工作意见,协调我市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检查、汇总申报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具体的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三、审查的范围:

  (一)全市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市属高等院校自主投资兴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上缴学校独立核算并单独纳税的企业。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企业。

  四、各县(市)区所属校办企业由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四部门共同组织审查,做到普遍考查,不漏企业,不走过场,准确无误。其《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书》经四部门签署意见并分别加盖公章后,于十一月二十日前报市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统一汇总并上报省审批。市直属学校(院)的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由市另行组织安排。

  五、根据鲁教办字[2003]13号文件规定,申请领取《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由学校出资兴办;

  (二)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财务人员系企业主办单位有正规手续任命,委派或招聘的教育系统职工(含有合法手续的长期合同制人员),人事管理档案齐全、正规;

  (三) 企业帐目清楚,所享受的减免税金记载准确,全部归学校所有;

  (四) 遵纪守法,不瞒报利润和应缴税金,认真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发动部署阶段,于2003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对本单位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领取、分发《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书》;对换证和普查工作进行宣传发动。

  (二)初查、申请阶段于2003年11月10日中旬完成。以学校为单位,对所属校办企业进行自查;准备资格审查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分类填报《山东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书》;按照鲁教办字[2003]13号文件的要求完成资格审查;报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申请资料。

  (三)2003年11月底前填制《山东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考核情况汇总情况登记表》,将汇总表和申请材料全部报送到省,同时准备迎接省四部门考核验收组的抽查验收。

  上述意见未尽事宜,依据省教办字[2003]13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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