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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25号

颁布时间:1997-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化肥实行专营和实行综合平均售价的精神,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农资经营企业每年年初应将省政府和省物价局核定的化肥价格的所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年度终了应将执行综合平均售价发生的虚盈或虚亏等情况及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以利监督执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两个文件的衔接工作。年度终了,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虚盈或虚亏的数额,经审核可以单独记帐,滚动计算2年;结算期满后虚盈或虚亏的余额,并入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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