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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4]3号

颁布时间:2004-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场所内,专门设置欠税追缴法律规定宣传栏,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欠税要予以公告以及有关欠税追缴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务必使广大纳税人周知。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在2004年3月底前开展一次对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清理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上报的欠税情况要由专管员、科所长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报、瞒报、错报、漏报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三、各级征管部门要会同计会部门对基层报上来的欠税种类、欠税金额和税款所属期进行确认,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作到随时清理随时专门发函告知欠税人其欠税情况以及其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于1月25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并于4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在工作开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请示。

  接通知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此项工作的开展作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工作任务,高度重视,以切实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将要出台的《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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