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5-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精神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在清理范围内。即: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清理要求

  在清理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按期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对于不按期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照销售额依照适用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清理时限

  在2005年1-9月期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2005年10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在2005年1-12月期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2006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自200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均按此公告办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11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