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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计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2002-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适应我市税务经费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的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太原市地方税务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我市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全市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经费。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以及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太原市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太原市地税局计会科是全市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直各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的计会或财务部门是该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四条 市局计会科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及时根据财政部及山西省地方税局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全市地税系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制度。

  (二)负责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各基层会计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逐步使会计人员在掌握软件操作技能基础上,具备会计软件的基本维护以及系统分析能力。

  (三)负责全市地税系统预算、决算报表的汇总编制上报工作。并逐步实现全市地税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以利于市局方便、快捷地了解基层财务收支动态,基层与基层互相学习,真正做到系统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直各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计会或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根据国家、山西省地税局和太原市地税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

  (三)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四)建立分工明确的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本单位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第六条 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七条 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第八条 操作人员离开专用微机时,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九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会计应及时填制记帐凭证,经过复核人员复核签字后才能登记帐簿,出纳每天必须将当天发生的现金收支数据核对,做到日清日结;

  第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要每天登记并打印,业务量较小的可按月打印。总帐和明细帐要按年打印,业务量多的帐簿可满页打印;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书面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并做好磁盘、硬盘等介质存储,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保证电算化微机设备安全和对计算机定期保养,保持微机设备整洁;

  第十四条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记录的帐务数据要按月分别保存于软盘和硬盘,做到双备份。

  笫十五条 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及时升级杀毒软件。

  第五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储存在软盘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明细如下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第十八条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十九条 对软盘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丢失。

  第六章 替代手工记帐

  第二十条 替代手工记帐的过程是指在本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前,会计工作实行计算机与手工记帐并行,即各单位必须要有计算机和手工两套帐;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出的记帐凭证替代手工填制的记帐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可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手工帐簿。

  第二十二条 替代手工记帐后,各单位要做到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登记入帐,期末及时结帐并打印输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领导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为领导财务决策以及如何增收节支做好参谋助手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计会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笫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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