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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时间:200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反映了一些财产行为税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为便于征管,经研究,省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的,其房产税按何种税率征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承租人用于居住的,其房产税按租金收入暂减按4%税率征收;承租人不用于居住改变用的,其房产税仍应按12%税率征收。

  二、对出租房找不到出租人的,其房产税由谁缴纳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房产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对出租房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视为房产所有人不在当地,其房产税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第一条“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中政府是指哪级政府?我们意见:“政府”是指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

  四、纳税人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我们意见:凡是纳税人将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其住房占有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住房帐面原值按政策规定冲销的,征房产税;未冲销的,仍应征收房产税;

  五、纳税人购买房产和其它资产,其价值不能分开的,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我们意见:以纳税人购买计入帐薄上的房产价值为准,即帐面上能分开的,仅就房产价值征税;分不开的,房产和其它资产价值全额征税。

  六、纳税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其它资产进行整体拍卖出售,销售收入不能具体区分的。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征我们意见:原则上要求纳税人把销售收入按项目进行分开,如果纳税人不分开的,以全部销售收人减除《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股份制企业财务帐薄上“股本”科目记载的资金是否征收印花税我们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本”科目和其它企业的“实收资本”科目,为同一性质的科目。为此,股份制企业帐薄上“股本”科目记载的资金,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八、钢铁生产企业用于堆放物资,四面无墙壁,只能防雨遮太阳,不能避风的工棚,是否征收房产税。我们意见:类似的工棚,不论其是木制结构,还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都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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