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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精神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省局制定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20种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一)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省局一律按照新的式样印制税票,各地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说明使用税票。

  二、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右上角字号上万(定额完税证、定额凭证在票证名称的右方),都印有全国统一规定的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记。标记为边距为1cm的方框,方框内印2号正楷“地”字,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三、所有票证各联台头的票证名称右方(定额完税证、定额凭证在台头票证名称的下方)都印有票证字号。字号采用全国统一的编制方法。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省局地区名称、地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版次按年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各联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号码位数一律采用7位数。如1998年印制的第二版式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应为“(982)晋地完XXXXXXX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1998年印制的第三版式的电脑专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2)晋地税缴电XXXXXXX号。

  四、现存下列税收票证与本通知规定的式样相同,可以继续使用:

  1、税收完税证或税收通用完税证(1997年以前印制的除外);

  2、税收完税证(电脑专用);

  3、税收定额完税证中壹元票、拾元票、伍拾元票中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记“地”字,规格尺寸为9、20cm×17、5 cm的部分;

  4、印花税票;

  5、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6、纳税保证金收据;

  7、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8、定额凭证;

  9、1998年车船使用税标志。

  五、现存下列税收票证与本通知规定的式样不同,省局要求从1998年10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上缴地(市)地方税务局销毁。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于1998年年底以前将停用税票全部销毁,并将销毁情况随同年报表书面上报省局计会处。

  1、税收完税证(1997年以前印制的);

  2、税收缴款书(手工票);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4、税收罚款收据;

  5、税收收入退还书;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7、税票调换证;

  8、税收定额完税证贰元票、伍元票、壹佰元票和壹元票、拾元票、伍拾元票中未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志的部分;

  9、水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凭证。

  六、现存的税收缴款书(电脑专用)与本通知规定的式样不同,1998年10月1日以后可继续使用。各县(市)可根据本单位的旧票库存情况适时更换与新版税票配套的软件,同时停用旧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4月1日,停用的税收缴款书(电脑专用)由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销毁。

  七、各地应于1998年10月1日启用和本通知规定的式样相同的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 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同时将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 的印模报省局备案。

  八、从1998年3季度起调整“税收票证用存情况季报表”、“印花税票用存情况季报表”的有关栏目,式样及填表说明见附件二。

  九、此前制发的有关票证式样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一、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使用说明略

  二、税收票证报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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