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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税务、民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

  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特别是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要充发认识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严禁打着安置残疾人的幌子,偷骗国家税款,为小集体或个人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端正办厂方向,严格遵守各项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做到先征后退,不得搞“不征不退”、“征了不退”或“征了不及时退”。

  二、规范残疾人证明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我省残疾人的残疾证明使用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存在“—人多证”、“一证多厂”的现象。为规范残疾证明使用,今后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一律使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同时提供县级以卜(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书》,主管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和造册登记,由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负责保存并随时接受查验。对未按要求使用管理和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统一规范使用《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附附表)

  三、1、享受所得税、教育附加、城建税、服务业行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的35%(含)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含)以上。

  2、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含)以下。

  3、雇请的临时工。使川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当年才可与正式人员合并计算比例。

  4、残疾职上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含)以上。

  四、统一残疾职下上岗率的计算

  对残疾职工上岗率实行按月计算,计算方法为全部残疾职工实际出勤天数除以残疾职工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按企业每月考勤核实,应出勤天数为企业实际开工生产天数。为更好地掌握残疾职工上岗率,主管国地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按月核实企业考勤,并与企业工资发放表,残疾职工上岗证核对,核对其签名笔迹是否一致。

  五、监督返还税金的使用

  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税款必须用于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方面。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规定,对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返还税金和减免所得税的福利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本年度已退回税款。

  六、抑制购货不索取发票的行为

  为堵塞售方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的漏洞,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在购进货的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未取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竹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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