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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4]47号

颁布时间:2004-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负责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机构

  (一)各类发票承印企业资格许可由自治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处统一负责受理;

  (二)各类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以及领购资格的审核依种类不同分别由旗县(区)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盟市地税局税收管理科,自治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处负责受理;

  (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由旗县(区)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负责受理;

  (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许可由旗县(区)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盟市地税局税收管理科、自治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处负责受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三、各级地税机关有权作出税务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要将行政许可决定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法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负责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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