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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福利生产企业审批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税制改革后,国家仍然保留了对福利生产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但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地市在福利生产企业审批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上,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把关不严;有的在福利企业认定后,不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不达标准的假冒福利企业开始出现,侵蚀了税基,损害了国家利益,削弱了税法的尊严。为了规范审批福利企业,现将有关问题再明确如下:

  一、福利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 件;

  2、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

  3、安置残疾人员(盲、聋、哑和肢体残疾)达到规定的比例;

  4、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5、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

  6、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8、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确实用于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9、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福利生产企业的审批

  1、新办的福利生产企业持加注主办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意见的《山西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项目要求填写齐全)、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及残疾证原件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2、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福利生产企业条 件,加注所得税股、科意见后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3、经县、地两级税务机关审核,达到福利生产企业标准的,于季度终了,送省级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并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对不适宜残疾人工作的重体力、高强度行业,不予批准;对原纳税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的不予批准;对已关、停、并、转等企业,随时与民政部门联合办理注销登记。

  三、福利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福利生产企业的减免税管理

  1、福利生产企业持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的《山西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省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减免税申请报告、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行文后执行;

  2、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福利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以前未办理手续,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要于8月底以前补办,过期未办理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3、当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建立福利生产企业征管档案,健全管户基础资料。在办理完减免税手续的同时,将该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件登记造册并留存。残疾职工需要更换工作单位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当地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福利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不达福利企业标准的,随时取消其减免税资格,恢复征税,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各地市接到文件后,要结合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国税发[1998]20号)文件精神,认真清理本地区的福利生产企业,并将补办减免税手续的情况一并写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中。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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