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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十项利民行动"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257号

颁布时间:2003-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省委决定,按照“群众心里盼、努力能实现、办好成效见”的原则,重点开展“十项利民行动、办好三十三件实事”。为了推进“十项利民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省委关于开展“十项利民行动”的决定(见2003年10月11日《黑龙江日报》第一版),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研究推进方案,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抓实,在具体的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

  二、在三十三件实事中,需要各级局做好三项主要工作:一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103号);三是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地要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了解、掌握政策。要对上述三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问题,保证省委“十项利民活动”的顺利实施,并将情况于明年2月底前由各市、地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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