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青岛海关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外经贸技字[2001]1386号

颁布时间:2001-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各市外经贸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青岛关区各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深入研究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机电产品是我省支柱出口产品之一,也是我省外贸出口健康、快速发展的潜力所在。

  各部门要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省机电产品出口“十五”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研究提出“十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措施和实施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研究制定“十五”期间本市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研究制定加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和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本市机电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植龙头出口企业和骨干商品的措施;三、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IS09000、IS014000、美国uL等认证,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四、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研究提出巩固对东南亚、北美、欧盟等重点市场出口和开拓对中东、非洲、拉美、中亚、东欧等市场出口的措施;五、充分运用多种贸易方式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在扩大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的同时,研究如何运用加工贸易、境外投资建厂、对外承包工程、服务贸易等多种方式带动机电产品出口;六、完善机电产品出口服务体系。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研究如何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出口退税、直达、商检、人员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支持,为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