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启用时间: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上报2002年及其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征管报表)时,启用新的征管报表。原《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晋地税征字[1998]第1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地税征字[1998]第32号)同时废止。

  二、报送单位和时间征管报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向省局征管处报送。报送内容涉及几个部门分管业务的,由征管部门统一报送。征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三、报送规格征管报表统一TAXBLE.1.04版软件设定规格,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四、报送方式征管报表统一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电子文档在信息化广域网建成之前,各市地暂时以软盘报送,同时报送纸质文件,软盘和纸质文件均可以以邮寄方式报送。省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

  五、各地在上报征管报表的同时要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要包括“纳税户数”(见表一口径说明)、“有奖发票”(见表二口径说明)等有关必报数据。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填报。

  要和国税部门紧密配合,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如:共同登记户,共用办税服务厅和个体集贸税收情况等,要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征管报表进行逐级汇审,以保证征管报表数据的质量,省局对各地征管报表报送情况每年将进行抽查、汇审评比,并进行通报。

  各地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