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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晋地税计字[1997]21号

颁布时间:1997-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1997年国家预算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调整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对税收会计、统计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科目根据晋财预字[1997]59号,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应征其他收入”、“待征其他收入”、“上解其他收入”、“入库其他收入”、“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总帐科目下增设“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同时在“入库其他收入”总帐科目下增设“中央级”二级明细科目。

  二、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一)将《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银行总行营业税”改为“金融保险营业税(中央)”项目,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业税以及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级收入;在“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地方级收入。

  (二)根据晋财预字[1997]159号,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的“5、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下增设。“6、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和“其中:中央级”两行,原“6、其它”改为“7、其它”项目。“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合计等于“其中:中央级”与“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的“省级”栏之和。其中:

  1、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中央预算收入,反映在“其中:中央级”项目。

  2、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私营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私营与外商组成的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地方预算收入,反映在“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的“省级”栏。

  3、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之间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联合与集体、私营、外商组成的联营、股份、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反映在“其中:中央级”项目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的“省级”栏。

  (三)《税收入库(上解)明细年报表》也要作相应变动;税收入库(上解)月、年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变为:60,49,1,6(N,10)。

  各地接通知后要抓紧布置,确保在编报1997年11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指标口径及计算机参数一并调整准确。

  三、关于税收票证季、年报表在税收票证年报表中增加两个项目,即:“27、二十、十元定额凭证”和“28、二十一、五十元定额凭证”,报表参数相应增加两行;四季度的税收票证季报表不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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