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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公告

黑国税发[2004]19号

颁布时间:2004-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公告》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公告》的印制工作,并通知所属基层单位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公告

  为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决定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严格管理,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及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行税额不得抵扣。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八、本公告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一日

  为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决定对《废旧物资发票》进行严格管理,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三、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由税务机关统一刻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六、生产单位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代码”栏。

  七、废旧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八、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十、本公告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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