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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自土择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地方税收优惠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中规定的自主选择就业,而不由地方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以下简称“军转个体经营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个体经营”即:“个体工商户”,是指雇员、学徒人数不超过8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安置军转干部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军转个体经营户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二) 地方税务登记证

  (三) 转业证件(必须是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四) 其他与审批有关的材料

  新办安置军转干部企业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地方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员工花名册

  (四)企业中从业的军转干部的转业证件(必须是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五) 其他与审批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军转个体经营户和新办安置军转干部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资格审定和年检制度。

  军转个体经营户和新办安置军转干部企业申请享受免税应自取得税务登记证30日内提交有关资料主动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军转个体经营户营业税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15日内予以审批并下达免税通知文书: 新办安置军转干部企业营业税减免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15日内上报设区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批并下达免税通知文书。所得税的减免按现行体制执行。经地方税务机关审定,下达“免税通知书”后,军转个体经营者方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办安置军转干部企业方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军转个体经营户和新办安置军转干部企业免税资格审定后,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经检查符合免税条件的,下达年检合格书面通知,可继续享受;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一次性补缴应纳税额。

  建立减免税报告制度,各审批机关应按月将已审i[k的减免税青况统计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杌,关。

  免税资格审定和年检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行政职能范围实行资格审定和年检,年检结果应逐级汇总上报,每年元月底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将年检情兄汇总上报省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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