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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使用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颁布时间:200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省直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使用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赣人防办函[200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税字[1997]42号)规定,人防系统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为: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场地建设费(结建费)、损坏人防工程赔偿费,以上三项收费可以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除此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人防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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