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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53号

颁布时间:2005-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依法正常经营,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经与财政厅协商同意,对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字[2003]33号)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的规定补充如下:

  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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