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5]78号
颁布时间:2005-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5]16号)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已经取消,因此,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地税发[1998]200号)中,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企业,可直接凭《发票领购折》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并按发票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税务机关管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的前置审批条件已发生变化。适应这一变化,现就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中,明确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项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文件中,“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事宜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程序办理。
三、今后,凡国务院发布其他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涉及发票领购前置审批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