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征[1993]800号
颁布时间:1993-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一律换(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经营期限”一栏须与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
3.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超过“经营期限”自动作废,纳税人不再办理注销登记,由各分局自行注销,在“纳税户基本情况报表中也不再进行统计。
以上通知望各分局认真执行,加强对持有临时营业执照户的征收管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